濮环罚责改〔2020〕第42号南乐县喜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濮环罚责改〔2020〕第42号
南乐县喜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MA40LQBC83
法定代表人:魏喜顺
地址:南乐县梁村乡西崇町村
2020年7月29日,濮阳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贮存的煤矸石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020年7月30日向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濮环罚责改〔2020〕36号),要求你公司对露天堆放的的煤矸石进行密闭,如不能密闭,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020年8月6日,濮阳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复查时,你公司贮存的煤矸石仍然露天堆放,部分为粉碎后的煤矸石粉,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对露天堆放的煤矸石进行了覆盖,但仍有部分未覆盖到位,煤矸石粉未覆盖。2020年8月7日向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濮环罚责改〔2020〕40号),再次要求你公司对露天堆放的的煤矸石进行密闭,如不能密闭,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020年8月18日,濮阳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进行复查时,你公司贮存的煤矸石仍然露天堆放,部分为粉碎后的煤矸石粉,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虽对露天堆放的煤矸石进行了覆盖,但仍有部分未覆盖到位,现场正在粉碎煤矸石,产生的煤矸石粉露天堆放未覆盖。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对露天堆放的煤矸石进行密闭;如不能密闭,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停工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