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今天是: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 专题专栏 > 县(区)分局

豫0922环责改字〔2024〕1号清丰香柏树家具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4-03-11 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922环责改字〔20241

 

单位名称:清丰香柏树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3XF1T01F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产业集聚区

202438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128日,环保部监督帮扶组工作人员现场发现,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要求打磨环节应在密闭负压车间内进行作业,并安装粉尘收集设施。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打磨工序生产线有4名工人正在进行打磨作业,打磨工序车间未完全密闭,门帘已全部打开,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濮阳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的通知》、生态环保部督查帮扶组交办违法照片、企业排污许可证摘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你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打磨环节应在密闭负压车间内进行作业,并开启粉尘收集设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311


版权所有: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地址:濮阳市华龙区卫河中路186号 联系电话:0393-6667610

豫公网安备41090202000267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9000033

网站总访问人数: 在线人数:

豫ICP备1500265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