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3环查(扣)字〔2024〕6号河南省永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923环查(扣)字〔2024〕6号
被申请单位名称:河南省永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67166713X7
地址:南乐县城博潭路东段南侧
被申请人姓名:王晓莉
我局于2024年3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3月10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专业2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一台45蒸吨燃煤锅炉正在运行,该公司制定的橙色预警管控措施为锅炉停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经我局对交办问题进行调查核实,问题属实。
以上事实,有现场生产照片;《濮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一条燃煤传输线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6日(时间从2024年3月10日起至2024年3月15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厂区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