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8环责改字〔2024〕21号濮阳市长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28环责改字〔2024〕21号
濮阳市长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47FB4XQ
地址:河南省濮阳县长庆路与昌盛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涵
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25日下午,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专业54组,在你单位检查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时发现,你单位对在2024年内,不同年份、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车辆出具了86份CALID/CVN信息(编码:311GK64593720853)完全相同的合格检测报告。执法人员调取《河南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监控平台》数据发现5台车初次检测不合格复测合格,复测CALID/CVN信息均为(311GK64593720853)与初次检测CALID/CVN信息不一致,经召回2台车辆车号豫JBT938、豫JB9257进行复测CALID/CVN信息与之前CALID/CVN信息不一致,你单位对以上车辆出具了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合格的检测报告,该行为涉嫌出具虚假尾气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实施尾气检测的现场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