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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28环责改字〔2024〕22号濮阳县庆祖镇华丰淀粉厂(面筋串加工项目)

发表时间:2024-08-08 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928环责改字〔202422

 

濮阳县庆祖镇华丰淀粉厂(面筋串加工项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928MA40KHNB65

地址:濮阳县庆祖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刚朝

我局于20246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45月,在濮阳县庆祖镇经济开发区开工建设的面筋串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证明建设项目性质的材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其他证据;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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