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8环责改字〔2024〕24号豫JA1906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28环责改字〔2024〕24号
豫JA19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928197811132431
地址:河南省濮阳县梁庄镇保安村
经营者:高国庆
我局于2024年7月21日对豫JA1906进行了调查,发现该车辆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车辆尾气处理装置尿素管路处于断开状态,不正常使用尿素,检测车辆OBD系统没有报警提示,仪表盘无故障灯提示,该重型柴油车未按规定加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按规定加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我局将对该车辆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