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8环责改字〔2024〕35号濮阳市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28环责改字〔2024〕35号
濮阳市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57Q710Q
地址:濮阳县209省道柳屯镇什八郎交叉口西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董留山
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6日对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审车线车间内1台名为:正德友邦牌卡修精灵的OBD诊断设备,经查,该设备可直接读取及清除车辆故障码。该公司主动提供在2024年9月份期间,使用正德友邦牌卡修精灵的OBD诊断设备对不同年份、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车辆出具了2份CALID/CVN信息(均为88888888)完全相同的合格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验(测)规范标准、检验(测)报告、委托书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