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2环责改字〔2024〕30号清丰县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22环责改字〔2024〕30号
单位名称:清丰县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441T8898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瓦屋头镇段村
法定代表人:程国玉
我局于2024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分别于2024年7月24日、2024年10月28日对豫J9118N、豫A49W5N机动车,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2日,提供单位:清丰县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2日,提供单位:清丰县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3.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2日,提供单位:清丰县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被授权委托人身份;4.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2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2日,提供单位:清丰县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违法时间;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11月22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清丰分局,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违法时间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