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3环责改字〔 2024 〕23号南乐县盛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0923 环责改字〔 2024 〕23 号
南乐县盛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MA47HEUK6H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张果屯镇丁庄村东209省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
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伪造了多份车辆检测报告显示通过OBD读取车辆识别代码与车辆登记车辆识别代码不一致;多份车辆检测报告OBD检查CALID、CVN数据完全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现场询问亮证执法照片1份、现场勘察亮证执法照片1份、现场照片3份、委托书1份、赵精朝培训证1份、赵精朝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1份、资质认定证书1份、营业执照1份、OBD检测仪产品合格证1份、31份虚假报告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