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7环责改字〔2024〕31号台前县正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27环责改字〔2024〕31号
台前县正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7MA47YP8Y37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候庙镇光明路与工业路交叉口往南30米
法定代表人:季广诗
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伪造了豫JVA306、鲁PYJ560、豫J8C428、豫JJ973P、鲁P550WC、豫JCF967、豫JNV699、鲁P0KK17、鲁J3881G。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车辆检测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