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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27环责改字〔2024〕30号河南中硼新材料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927环责改字〔2024〕30号

 

河南中硼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7MA44PF3715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盖云峰

我局于2024年11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26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执法人员陪同生态环境部空气质量监督帮扶11轮专业25组工作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一期氮钾肥项目正在生产,氮钾肥反应工序配套建设的废气水吸收装置(二级酸雾喷淋塔)引风机运行正常,二级酸雾喷淋塔的2台循环水泵未开启。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确保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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