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2环责改字〔2024〕23号濮阳市中建兰迪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22环责改字〔2024〕23号
单位名称:濮阳市中建兰迪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3XAJDR2P
地址:濮阳市清丰县中兴路东侧,固双路南侧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由胜
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3年6月至2023年8月26日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环评批复复印件、工资表复印件、生产报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催化燃烧设施购买发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检测报告、现场取证照片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加强日常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