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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27环责改字〔2025〕1号濮阳市众鑫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5-02-07 浏览次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927环责改字〔2025〕1号

 

濮阳市众鑫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75924037937

地址:台前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凤台大道与黄河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白宗仓

我局于2025年2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两条水洗生产线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正常。你公司厂区北侧的废水排放口正在排水,明渠内水质颜色呈深褐色,未有明显异味;明渠上方分别用一块长约2米、宽约1.5米的木板及铁皮进行了覆盖;明渠内放置一个长宽约40厘米、高约60厘米的三角铁架,三角铁架内放置一个直径约30厘米、高约40厘米的白色塑料水桶,水桶内盛有水,水质清澈,水桶底部有少许黑色杂质,水桶内放置废水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自动采样器,你公司排放的废水未经过废水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自动采样器采样监测。明渠东侧安装有一个废水自动在线监测设备配套建设的监控摄像头,摄像头被一块抹布覆盖。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视频;勘察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规范运行废水自动在线监测设备。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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