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责改字〔2025〕4号濮阳市安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01环责改字〔2025〕4号
濮阳市安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44YRB150
地址:濮阳市大庆路与石化路交叉口向北45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贾振凯
我局于2025年4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抽查你公司近两年内已出具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发现2023年10月30日(晋AJ692Y)车辆、2023年9月26日(豫JY8666)车辆、2023年10月19日(豫JNM351)车辆,以上3辆不同车型、不同牌号、不同厂家车辆,你公司对以上3辆车出具的合格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均为CCEC3N53,CVN为空;2024年8月2日(豫J21V97)车辆、2024年9月27日(豫JPF102)车辆,以上2辆不同车型、不同牌号、不同厂家车辆,你公司对以上2辆车出具的合格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均为0000R8810462UAES,CVN为空,后处理控制单元CALID均为1004311401.1004311601.0,CVN为0000B9D4;2024年8月26日(浙G2PK29)车辆,在8月23日检测不通过时,OBD读取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为23067LMNOP8345TU,CVN为D3D45056.576C6D6E,但在8月26日检测通过时,显示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为03C906057DQ 7599,CVN为空,后处理控制单元CALID为09G927750GR 1325,CVN为90561DD9,出具的合格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为03C906057DQ 7599,CVN为空,后处理控制单元CALID为09G927750GR 1325,CVN为90561DD9;2023年12月13日(豫JBM673)车辆,出具的合格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为23067LMNOP8345TU,CVN为D3D45056.576C6D6E,与2024年8月23日(浙G2PK29)车辆检测不合格时OBD读取的CALID、CVN数据一致。根据GB18352-201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J.6.4.6.2规定对每个排放相关的标定/软件应该设定使用唯一的CALID,以上车辆均符合标准规范的车辆类型,检测行为应遵循规范要求,你单位以上行为涉嫌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出具的以上相关车辆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现场照片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