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责改字〔2025〕11号濮阳市宏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01环责改字〔2025〕11号
濮阳市宏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4F7DR2P
地址:濮阳市新东路与锦湖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李欣
我局于2025年4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柴油车豫J99851(2025.2.10)、豫J99621(2025.2.1)、豫JC3902(2025.3.10),在LUGDOWN方法检测中,在功率扫描阶段未按国标执行,未能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导致后续的排放数据检测中缺失真实的检测工况条件。2、柴油车豫J58740(2025.1.23)在LUGDOWN方法检测中,在排放数据00%Vmax阶段未能按国标要求回到功率扫描阶段的最大轮边功率工况,属降低检验标准检测。3、豫JAL206(2025.1.15)双怠速法检测过程中采样探头脱落未中止检测,出具了合格报告。根据GB18285-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A3.3发动机从怠速状态加速至70%额定转速或企业规定的暖机转速,运转30秒后降至高怠速状态。将双怠速法排放测试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深度不少于40厘米,并固定在排气管上。你单位在以上情况下对车辆出具了合格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涉嫌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涉嫌出具的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现场照片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