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责改字〔2025〕3号河南君硕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01环责改字〔2025〕3号
河南君硕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77FNC47
地址:濮阳市华龙区胜利路与106国道交叉口北300米路东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彤
我局于2025年4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抽查该公司近两年内已出具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发现2024年9月10日(豫JG822U奥迪牌WAURGB4H)、2023年12月27日(豫J27066捷豹SAJAA05H)车辆均为全时四驱,均为双排气筒,在环保检测1号线和2号线进行尾气排放检测过程中,未采取双排双插采样,仅插入以上车辆右后排气筒进行采样检测,最后对以上3车辆出具了合格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2024年3月19日(豫J8K108)车辆,
该车辆在2024年3月15日检测未通过时,检验过程数据OBD详细数据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为F01R00DEJ8UAES,其他未显示内容,但在2024年3月19日检测合格时,检验过程数据OBD详细数据和出具的合格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为37805-RD7-H510、CVN为B3B0C5B8,后处理控制单元CALID为37806-RD7-Q510、CVN为F406C2B2;2024年3月15日(豫J8Z577)车辆,该车辆在2024年3月15日检测未通过时,检验过程数据OBD详细数据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为GWMCH04130000XA,CVN为B6A61FC1,但在2024年3月18日检测合格时,检验过程数据OBD详细数据和出具的合格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为37805-RD7-H510、CVN为B3B0C5B8,后处理控制单元CALID为37806-RD7-Q510、CVN为F406C2B2;2024年3月14日(豫JLX295)、2024年3月14日(豫ENU900)、2024年3月15日(豫JNB221)车辆,以上3辆车辆分别在2024年3月13日、3月13日、3月14日检测未通过时,检验过程数据OBD详细数据中发动机控制单元显示(CALID为13AW2A,CVN为09664040),(CALID为B6000174,CVN为空),(CALID为00MP230421UAES,CVN为空),但在2024年3月14日、3月14日、3月15日检测合格时,检验过程数据OBD详细数据和出具的合格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为00MP230421UAES、00MP230421UAES、DLD0,后处理控制单元CALID为空、CVN为空。根据GB18352-201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J.6.4.6.2规定对每个排放相关的标定/软件应该设定使用唯一的CALID,以上车辆均符合标准规范的车辆类型,检测行为应遵循规范要求,你单位以上行为涉嫌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勘察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相关出具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现场照片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