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责改字〔2025〕5号河南路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01环责改字〔2025〕5号
河南路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4WCT26Y
地址:濮阳市华龙区京开道41号
法定代表人:张登启
我局于2025年4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抽查你单位近两年内已出具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发现2024年1月16日(豫JB8629)、2024年2月20日(豫JNG308)、2024年2月20日(豫J1915Q)、2024年2月20日(豫JT6486)、2024年2月29日(豫JPN920)、2024年6月25日(豫JVJ981)、2024年6月27日(豫JA9638)、2024年7月24日(豫J095L0)8辆不同号牌号码、不同品牌、不同车辆型号、不同发动机型号、不同车辆识别代码的车辆,
其中6辆车牌号为豫J1915Q、豫JT6486、豫JPN920、豫JVJ981、豫JA9638、豫J095L0出具的排放检验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信息均为3I1GK64593720853。豫JB8629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为GALM-CP4AQS01C00,豫JNG308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O为9804674099。根据GB18352-201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J.6.4.6.2规定对每个排放相关的标定/软件应该设定使用唯一的CALID,以上车辆均符合标准规范的车辆类型,检测行为应遵循规范要求,你单位以上行为涉嫌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涉嫌出具的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现场照片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
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