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责改字〔2025〕8号濮阳市顺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01环责改字〔2025〕8号
濮阳市顺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480JXG42
地址:濮阳市绿城路与玉门路东南角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彦书
我局于2025年4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抽查你单位近两年已出具的合格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发现2023年12月19日(豫J0P533)车辆、2023年11月09日(豫F2H810)车辆、2023年12月14日(豫JEX888)车辆、2023年11月21日(豫J2589R)车辆、2023年11月27日(豫J066K9)车辆、2024年2月2日(豫JVS751)车辆、2024年3月4日(豫JL8279)车辆,以上7辆不同车型、不同牌号、不同厂家车辆,出具的合格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均为F01R00D270 G02。根据GB18352-201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J.6.4.6.2规定对每个排放相关的标定/软件应该设定使用唯一的CALID,以上车辆均符合标准规范的车辆类型,检测行为应遵循规范要求,你单位以上行为涉嫌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涉嫌出具的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现场照片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