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2环责改字〔2025〕2号濮阳市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22环责改字〔2025〕2号
单位名称:濮阳市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44LJ4XXE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大屯乡裴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东瑞
我局于2025年3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抽查你单位近两年内在用车尾气排放原始检验数据,发现该单位豫JE2318、豫J00102、豫X99812三辆柴油机动车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中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后,在排放数据检测100%VelMaxHP阶段,未能按(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B4.3.3要求回到功率扫描阶段的最大轮边功率工况,导致该阶段的功率远低于最大轮边功率值,降低标准检测。你单位对上述三辆柴油机动车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检验(测)报告,收取检测费用共800元,其行为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0日,提供单位:濮阳市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0日,提供单位:濮阳市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3.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0日,提供单位:濮阳市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被授权委托人身份;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提取时间:2025年3月20日,提供单位:濮阳市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具备资质认定条件;
5.在用车辆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3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0日,提供单位:濮阳市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违法时间;
6.在用车辆检验过程原始数据3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0日,提供单位:濮阳市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7.在用车辆检测费用收据6张,提取时间:2025年3月20日,提供单位:濮阳市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所得金额。
8.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截图照片等,制作时间:2025年3月20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清丰分局,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违法时间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
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