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今天是: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 专题专栏 > 县(区)分局

豫0901环责改字〔2025〕14号濮阳市京开道奔宏汽修厂

发表时间:2025-05-09 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901环责改字〔202514

 

濮阳市京开道奔宏汽修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900MA43FD039J

地址:濮阳市长庆路与绿城路交叉口向南200路东仓库101

经营者:晁运甫

我局于202558日上午对你单位进行了涉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运营,有一名工人在喷漆房内正进行喷漆作业,废气治污设施(吸附棉+活性炭+UV光氧)正常开启,打开治污设施箱体后发现,一根光氧管损坏,吸附棉因长期未更换已严重堵塞,活性炭因长期未更换颜色已发白失效,不能有效吸附,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照片、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更换吸附棉、活性炭和光氧管等保证废气处理装置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59


版权所有: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地址:濮阳市华龙区卫河中路186号 联系电话:0393-6667610

豫公网安备41090202000267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9000033

网站总访问人数: 在线人数:

豫ICP备1500265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