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责改字〔2025〕13号濮阳市东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01环责改字〔2025〕13号
濮阳市东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374061363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市辖区黄河路与经八路交叉口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伟
我局于2025年4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在贮存危险废物(活性炭、润滑油)的危险废物暂存间门口张贴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但是你单位危废暂存间门口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证明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29日,提供单位:濮阳市东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证明该单位违法主体资格、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受托人身份;
2、现场照片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