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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26环责改字〔2025〕6号范县新达木业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5-06-06 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926环责改字〔2025〕6号

 

范县新达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MA44QHGP2A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范县张庄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邢福山

我局于20256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64940分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现场共建有3台热压覆膜机,其中1台未生产,集气罩已安装并连接治污设施,治污设施属于停用状态。其余2台正在生产,集气罩已安装未连接治污设施。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登记表(摘)复印件1份,环评批复文件1份,提取时间:202564日,提供单位:范县新达木业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环保手续取得情况;

2、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证明1份、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64日,提供单位:范县新达木业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企业受委托人身份;

3、现场检查照片4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64日、65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位置及生产状态,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correctImmediately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连接治污设施并规范使用。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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