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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26环责改字〔2025〕5号范县妇幼保健院

发表时间:2025-06-09 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926环责改字〔20255

 

范县妇幼保健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926417621128D

地址:范县新区板桥路东段

法定代表:李玉龙

我局于20255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20221101日取得排污许可证之日起废水、废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频次开展自行监测,许可证内要求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铅、总银、石油类、动植物油和挥发酚每季度监测一次,以上污染物从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未监测;悬浮物和化学需氧量要求每周监测一次,你单位只是每月进行监测一次监测频次不够。编号DA0001DA002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未进行监测。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项目环评报告批复文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摘)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529日,提供单位:范县妇幼保健院,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环保手续取得情况;

2.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证明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529日,提供单位:范县妇幼保健院,主要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现场负责人身份和你单位关系;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排污许可证(摘自行监测相关内容)复印件1份、妇幼保健院废水检测报告1份,制作时间:2025529日,现场勘察笔录和询问笔录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和废水检测报告提供单位:范县妇幼保健院,主要证明执法人员主动对你单位表明身份及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频次开展自行监测的事实和原因。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202562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依照排污许可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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