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8环责改字〔2025〕3号濮阳市畅翔化工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28环责改字〔2025〕3号
濮阳市畅翔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CQJ7MPXM
地址:濮阳县文留镇文北工业区68号
法定代表人:冯善镇
我局于2025年5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4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只制定了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2024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发现你公司仍未制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现场勘察记录、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等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在2025年6月1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