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 0926 环责改字〔2025〕2 号濮阳市范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0926 环责改字〔2025〕2 号
濮阳市范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MA44WXEYXF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产业集聚区新区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玉军
我局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对豫 J1M198、豫 JF679X、鲁 PGOFO6、鲁 P620E2、 鲁 POJA19、豫 JJ851P 的检测报告中,OBD 检验报告存在 CALID 或 CVN 均为 D3D45056 情况,使用 OBD 作弊器出具虚假检验 报告;豫 JH0550 车辆检测时,车辆出现明显冒蓝烟现象,但检 测人员继续检测并出具了合格报告,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豫 J673M3、豫 JV4778 、 豫 J3W792、豫 J22W88、豫 JPZ950、 豫 JJC709、豫 J8887D 车辆未按国标规定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 导致排放数据检测阶段改变了检测关键参数, 出具虚假排放检 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濮阳市范安机动车检测 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 1 份、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 1 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 印件 1 份、现场勘察示意图 1 份。提取时间:2025 年 3 月 20 日, 提供单位:濮阳市范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主要证明:该单 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制作时间:2025 年 3 月 20日; 豫 J1M198 、豫 JF679X 、鲁 PGOFO6 、鲁 P620E2 、鲁POJA19、豫JJ851P、豫JH0550、豫J673M3、豫JV4778、豫J3W792、 豫 J22W88、豫 JPZ950、豫 JJC709、豫 J8887D 车辆检测过程照 片 14 份,豫 J1M198、豫 JF679X、鲁 PGOFO6、鲁 P620E2、鲁 POJA19、豫 JJ851P、豫 JH0550、豫 J673M3、豫 JV4778、豫 J3W792、豫 J22W88、豫 JPZ950、豫 JJC709、豫 J8887D 在 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14 份,豫 J1M198、豫 JF679X、 鲁 PGOFO6、鲁 P620E2、鲁 POJA19、豫 JJ851P、豫 JH0550、 豫 J673M3、豫 JV4778 、 豫 J3W792、豫 J22W88、豫 JPZ950、 豫 JJC709、豫 J8887D 车辆现场检测视频 14 份,豫 J1M198、豫 JF679X、鲁 PGOFO6、鲁 P620E2、鲁 POJA19、豫 JJ851P、 豫 JH0550、豫 J673M3、豫 JV4778 、 豫 J3W792、豫 J22W88、 豫 JPZ950、豫 JJC709、豫 J8887D 车辆检测原始采样数据 14 份, 制作时间;2025 年 3 月 20 日,调查询问笔录 1 份,制作时间: 2025 年 3 月 20 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主 要证明濮阳市范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豫J1M198、豫JF679X 、 鲁 PGOFO6、鲁 P620E2、鲁 POJA19、豫 JJ851P、豫 JH0550、 豫 J673M3、豫 JV4778、豫 J3W792、豫 J22W88、豫 JPZ950、豫 JJC709、豫 J8887D 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3.现场检查照片 2 份,亮证执法照片 1 份,制作时间:2025 年 3 月 20 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主要证 明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主动表明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 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 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 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 报告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 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