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6环责改字〔2025〕4号河南中油联合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德商高速范县服务区西侧加油站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26环责改字〔2025〕4号
河南中油联合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德商高速范县服务区西侧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MA9FUCHT97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范县德商高速范县服务区西侧1号
法定代表人:侯红展
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涉VOCs专项检查任务和2025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执法检查任务,我局委托河南省兴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对该单位油气回收系统的液阻、密闭性、气液比、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浓度进行现场检测,经检测发现该单位5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为1.49(标准值为1-1.2)不达标,8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1.31(标准值为1-1.2)不达标,11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1.33(标准值为1-1.2)不达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河南中油联合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德商高速范县服务区西侧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12日,提供单位:河南中油联合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德商高速范县服务区西侧加油站,主要证明:该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5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5月16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主要证明:河南中油联合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德商高速范县服务区西侧加油站该单位5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为1.49(标准值为1-1.2)不达标,8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1.31(标准值为1-1.2)不达标,11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1.33(标准值为1-1.2)不达标。
3.检测报告(XYJC20250512-04-02)1份,制作时间:2025年5月15日,制作单位:河南省兴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主要证明:河南中油联合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德商高速范县服务区西侧加油站该单位5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为1.49(标准值为1-1.2)不达标,8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1.31(标准值为1-1.2)不达标,11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1.33(标准值为1-1.2)不达标。
4.现场检查照片2份,亮证执法照片1份,现场视频1份,制作时间:2025年5月12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主要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主动表明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恢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