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6环责改字〔2025〕3号范县金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26环责改字〔2025〕3号
范县金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6659621329
地址:范县杨集乡李马桥红绿灯向东200米濮台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新华
我局于2025年3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对豫JU6892、豫J15037、豫JB5981、豫JD6591、豫JC7623、豫J90126、鲁AK6596、豫JB0077机动车在加载减速法检验过程中,未按国标规定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导致排放数据检测阶段改变了检测关键参数,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豫JB8220、鲁PN3827、鲁GR3Q16柴油车在排放数据检测100%阶段,显著降低功率,降低标准检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范县金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18日,提供单位:范县金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主要证明:该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3月18日;豫JU6892、豫J15037、豫JB5981、豫JD6591、豫JC7623、豫J90126、鲁AK6596、豫JB0077、豫JB8220、鲁PN3827、鲁GR3Q16车辆检测过程照片11份,豫JU6892、豫J15037、豫JB5981、豫JD6591、豫JC7623、豫J90126、鲁AK6596、豫JB0077、豫JB8220、鲁PN3827、鲁GR3Q16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11份,豫JU6892、豫J15037、豫JB5981、豫JD6591、豫JC7623、豫J90126、鲁AK6596、豫JB0077、豫JB8220、鲁PN3827、鲁GR3Q16车辆现场检测视频11份,制作时间;2025年3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3月18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主要证明范县金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豫JU6892、豫J15037、豫JB5981、豫JD6591、豫JC7623、豫J90126、鲁AK6596、豫JB0077、豫JB8220、鲁PN3827、鲁GR3Q16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3.现场检查照片2份,亮证执法照片1份,制作时间:2025年3月18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主要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主动表明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