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7环责改字〔2025〕1号台前县永发彩印有限公司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27环责改字〔2025〕1号
台前县永发彩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7671697355B
地址:台前县产业集聚区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宗乐
我局于2025年5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一共3台印刷机,其中1号、2号印刷机正在生产,1号、2号印刷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经上方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密闭管道分别引至1号、2号印刷机配套建设的活性炭吸附装置+UV光氧催化装置进行收集处理,执法人员检查你单位1号、2号印刷机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态时,发现1号印刷机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2号印刷机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风机正常运行,活性炭吸附装置箱内活性炭填充量充足,吸附良好,进一步检查UV光氧催化装置,发现UV光氧催化装置开关处于关闭状态,UV光氧催化装置未开启。
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