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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22环责改字〔2025〕4号濮阳市嘉信新能源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5-06-10 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922环责改字〔20254

 

单位名称:濮阳市嘉信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9MPGA58A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韩村乡任韩村338

法定代表人:王少兵

我局于20256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年组装锂离子电池1000万只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已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69日,提供单位:濮阳市嘉信新能源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69日,提供单位:濮阳市嘉信新能源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为202569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清丰分局,主要证明违法时间及违法事实;

4、单位总投资额评估报告一份,提取时间202569日,提供单位:濮阳市嘉信新能源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实际总投资额。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生产,未取得年组装锂离子电池1000万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不得继续生产。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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