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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01环责改字〔2025〕21号濮阳市富力化工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5-07-09 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901环责改字〔202521

 

濮阳市富力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52287307K

地址:濮阳市胜利西路路北(乙烯编织袋厂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振习

我局于20257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濮阳市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预警专报,你单位废气排放存在超标问题:20257612时,废气总排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128.53mg/m³,超出排污许可规定限值(120mg/m³),超标倍数0.07倍。针对上述超标情况,202578日,我局执法人员已进行现场检查(勘察)和调查询问,同时对在线监控设备运行状况及排污许可标准值等进行了核查,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濮阳市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预警专报;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调查询问笔录;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文件(复印件);5、排污许可证;6.自动监控数据记录及相关报告;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超标排放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厅()将依法处理。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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