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2环责改字〔2025〕5号清丰汉德家具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22环责改字〔2025〕5号
单位名称:清丰汉德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3XDJX48M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辉
我局于2025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和市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VOC专项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发现你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只记录至2025年7月6日,现场调阅你单位视频监控显示7月7日-7月25日期间处于间歇性生产状态,但均未记录,你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不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5日,提供单位:清丰汉德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5日,提供单位:清丰汉德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3.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5日,提供单位:清丰汉德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被授权委托人身份;4.环境管理台账2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5日,提供单位:清丰汉德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违法时间;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视频监控截图2份、现场检查照片12张,制作时间:2025年7月25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清丰分局,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违法时间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