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责改字〔2025〕18号濮阳安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01环责改字〔2025〕18号
濮阳安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9LL1G01F
地址:河南濮阳工业园区昌湖办事处滹沱村十字路口向西500米路北0588号
法定代表人:白志峰
我局于2025年6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对濮阳安诚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涉挥发性有机物行业企业专项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搅拌和包装正在生产,生产工艺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废气收集罩掉落在搅拌机下方,未与配套的治污设施连接,同时配套的治污设施未开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包装工序应加装皮帘,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搅拌工序未集中收集,包装工序未安装皮帘,配套的治污设施未开启,该公司不规范使用治污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证明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0日,提供单位:濮阳安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证明该单位违法主体资格、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受托人身份;
2、现场照片8份、现场视频一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按照相关要求进入密闭空间内作业并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