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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27环责改字〔2025〕5号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5-09-01 浏览次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927环责改字〔2025〕5号

 

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651259351

地址:濮阳市台前县产业集聚区恒润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邬如超

我局于2025年8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租赁的机械环保铭牌号为3-GJ088009、3-GJ088246、3-GJ088257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正在作业,现场委托河南省蓝浩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正在作业的机械环保铭牌号为3-GJ088009、3-GJ088246、3-GJ088257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进行排放烟度值检测。经检测,机械环保铭牌号3-GJ088009的叉车三次检测结果分别为2.35m⁻¹、0.91m⁻¹、0.99m⁻¹,排放限值为0.8m⁻¹;机械环保铭牌号3-GJ088246的叉车三次检测结果分别为0.88m⁻¹、0.82m⁻¹、0.86m⁻¹,排放限值为0.8m⁻¹;机械环保铭牌号3-GJ088257的叉车三次检测结果分别为0.69m⁻¹、0.59m⁻¹、0.53⁻¹,排放限值为0.5m⁻¹。以上三辆叉车均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放烟度限制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要求的限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对正在作业的机械环保铭牌号为3-GJ088009、3-GJ088246、3-GJ088257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进行维修,确保尾气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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