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2环责改字〔2025〕6号濮阳鸿润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22环责改字〔2025〕6号
单位名称:濮阳鸿润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9LQ7NMX4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阳邵乡西志节村008号
法定代表人:孔国军
我局于2025年8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和生态环境部华北督察局检查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发现你单位塑化工序VOCs收集不到位,集气罩下方未设置密闭帘。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15日,提供单位:濮阳鸿润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15日,提供单位:濮阳鸿润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为2025年8 月15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清丰分局,主要证明违法时间及违法事实;4、工资表,提取时间2025年8月15日,提供单位:濮阳鸿润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项目建设企业规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严格按照要求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作业。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