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2环责改字〔2025〕11号清丰县民生新型建材厂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22环责改字〔2025〕11号
当事人名称:清丰县民生新型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40WD4BXB
地址:河南省清丰县阳邵镇西志节村
法定代表人:孔凡民
我局于2025年9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2025007轮次交办问题线索,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料仓东北侧一座煤矸石生产及储存车间,车间内有一套煤矸石破碎筛分生产线,该生产线输送带未安装集气罩,未按照规定使用或管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18日,提供单位:清丰县民生新型建材厂,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18日,提供单位:清丰县民生新型建材厂,主要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3.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18日,提供单位:清丰县民生新型建材厂,主要证明你单位被授权委托人身份;4.环评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1份、破碎工序生产记录台账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18日,提供单位:清丰县民生新型建材厂,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违法时间;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制作时间:2025年9月18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清丰分局,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违法时间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采取措施,按照规定使用或管理。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