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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22环责改字〔2025〕9号清丰欧迪曼家具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5-09-16 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922环责改字〔20259

 

单位名称:清丰欧迪曼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3XEUXG15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陈勇

我局于20259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825日,生态环境部2025008轮次推送线索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西车间二楼建设有两座面漆喷漆房及晾干房,晾晒房内正在晾晒喷好油漆的家具工件。东车间二楼的两座底漆晾晒房内堆放有大量喷好油漆的家具工件,配套建设有一套催化燃烧处理设施,但配套的催化燃烧处理设施未运行。经现场调取视频监控、催化燃烧设施吸附记录、VOCs治污设施运行台账以及询问当事人等,显示你单位于82516:15分左右完成喷漆作业,工人在16:28分完成收拾场地以及喷枪工具擦洗工作后离开,16:43分工人认为晾干房内的喷漆件基本晾干就关闭了催化燃烧设备,未在晾干工序的全部工段时间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你单位涉嫌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911日,提供单位:清丰欧迪曼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提取时间:2025911日,提供单位:清丰欧迪曼家具有限公司,

主要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3.授权委托书2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911日,提供单位:清丰欧迪曼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被授权委托人身份;4.环评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1份、VOCs治污设施运行台账1份,提取时间:2025911日,提供单位:清丰欧迪曼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违法时间;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13张,制作时间:2025911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清丰分局,

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违法时间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按照规定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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