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责改字〔2025〕28号濮阳康达环保水务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01环责改字〔2025〕28号
濮阳康达环保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94865529N
地址:濮阳市中原路西段高速路口北15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冯胜跃
我局于2025年8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取你单位污水总排口自动在线检测设施运行维护记录,显示2025年7月19日,7月20日,7月25日,7月26日,8月2日,8月4日,8月5日,8月9日,8月16日,8月18日,8月21日污水总排口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运行维护记录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D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标准,监测数据真实、有效。
经调取其废水总排口自动在线监控数据,显示7月21日、7月22日、7月24日、7月25日、7月26日、8月5日、8月12日、8月19日、8月20日、8月21日废水总排口排放污染物总磷日均值分别为0.55mg/L、0.42mg/L、0.47mg/L、0.71mg/L、0.46mg/L、0.45mg/L、0.59mg/L、0.44 mg/L、0.42 mg/L、0.58 mg/L。超出该单位执行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V类水质标准限值(总磷≤0.4mg/L)要求,超标倍数分别为0.38倍、0.05倍、0.18倍、0.53倍、0.15倍、0.13倍、0.48倍、0.1倍、0.05倍、0.45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濮阳康达环保水务有限公司环评批复1份;工艺流程图;排污许可证基本情况和废水污染物有组织主要排放口许可限值(节选)复印件1份;河南普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填写的7月份以来进出水校准比对监测记录1份;河南普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7月份进、出水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记录1份;2025年7月21日以来濮阳康达水务中控岗运行记录、药剂投加记录、实验室化验记录各1份;绘制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超标排放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