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责改字〔2025〕29号濮阳市弘康水务处理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01环责改字〔2025〕29号
濮阳市弘康水务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11AQE8Y
地址:濮阳市绿城路西段第二污水处理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祁建新
2025年8月22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刘峰、马菲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取你单位污水总排口自动在线检测设施运行维护记录,显示2025年7月22日、7月26日、8月5日污水总排口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运行维护记录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D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标准,监测数据真实、有效。调取2025年7月22日、7月26日、8月5日污水总排口自动在线监控数据,显示排放废水总磷日均值浓度分别为0.435mg/L、0.445mg/L、0.466mg/L,排放浓度超出你单位执行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V类水质标准限值(总磷≤0.4mg/L)的0.0875倍,0.1125倍,0.165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濮阳市弘康水务处理有限公司环评批复1份;排污许可证基本情况和废水污染物有组织主要排放口许可限值(节选)复印件1份;河南环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填写的调取进、出水自动监控基站日常巡检记录表1份;基站标准溶液校准记录,实际水样比对记录1份;工艺参数记录及运行班组工作日志、实验室化验记录各1份;绘制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1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超标排放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