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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26环责改字〔2025〕9号河南省汇鑫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5-11-15 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926环责改字〔20259

 

河南省汇鑫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MADE24B3X6

地址:濮阳市范县龙王庄镇胡洼村东500米路北76

法定代表人:段佩佩

我局于202510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1025日执法人员在颜村铺乡前冯固村Y016道路西侧发现一空地倾倒有黑色固体废物,经调查,颜村铺乡前冯固村Y016道路西侧空地黑色固体废物为你单位处置生物质电厂产生的草木灰渣,由你单位擅自运输、倾倒在颜村铺乡前冯固村Y016路西侧空地。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单位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摘)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1025日,提供单位:河南省汇鑫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环保手续取得情况;

2.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证明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1025日,提供单位:河南省汇鑫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现场负责人身份和你单位关系;

3.你单位与生物质电厂签订的处置合同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1025日,提供单位:河南省汇鑫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证明生物质电厂产生的草木灰渣交由你单位处置。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草木灰渣倾倒在颜村铺乡前冯固村Y016道路西侧空地照片2份,亮证执法照片1份,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51025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1030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主要证明执法人员主动对你单位表明身份及你单位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事实和原因。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将擅自倾倒在颜村铺乡前冯固村Y016道路西侧空地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妥善处置。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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