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7环责改字〔2025〕9号台前县鲁鹰木业有限公司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27环责改字〔2025〕9号
台前县鲁鹰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7MA3X7J0F5W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夹河乡后店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共龙
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涂胶机工序正在生产。配套污染治理设施风机运行正常,进一步查看光氧催化设备内部镇流器光氧灯管共计40个,15个镇流器损坏指示灯未亮启。二级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内部活性炭填充不足,应填充三层活性炭,实际填充一层活性炭。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并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