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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27环责改字〔2025〕13号台前县兄弟包装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5-12-03 浏览次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927环责改字〔2025〕13号

 

台前县兄弟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7060024151U

地址:台前县孙口镇西白岭村西法定代表人:李多增

我局于2025年12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你公司水墨印刷机正常生产,其他工序未生产,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风机正在运行,活性炭吸附装置填装充足。通过对光氧催化装置进一步检查,发现你公司光氧催化装置内部共安装有40支光氧灯管,其中3支正常使用,其余37支灯管损坏未亮启,大部分光氧灯管镇流器损坏,你公司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现场使用风速仪对你单位水墨印刷机收集风速进行测量,收集风速不足0.3m/s。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录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2025年12月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对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维修维护,在生产过程中按照规定、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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