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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27环责改字〔2025〕7号濮阳市顺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5-11-14 浏览次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927环责改字〔2025〕7号

 

濮阳市顺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7MA9LEXF711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城关镇尚庄工业区6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军

我局于2025年1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排污许可证中有一个废气排放口DA001,实际建设有两个废气排放口,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排污许可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2025年12月12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恢复至排污许可证确定的排污口数量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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