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3环责改字〔2025〕10号濮阳市新元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23环责改字〔2025〕10号
濮阳市新元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MACTGQCY81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产业集聚区鸿宇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崇庆
我局于2025年11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1月17日,我局对生态环境部交办问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你单位建设有年产4000吨糯米胶项目,环评验收文件和排污许可证显示,使用原料为糯米淀粉、碳酸钙、防腐剂,生产产品为糯米胶。实际生产过程中使用原料为树脂、氢氧化铝、环氧树脂、苯甲醇、氯化石蜡、DBP(粉料)、稀释剂、植筋胶、石英粉、环氧固化剂、增韧剂、固化剂、有机膨润土等,生产产品为植筋胶、改性环氧树脂注射式植筋胶、高强植筋胶、云石胶固化剂等,与环评批复文件要求项目的性质、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生态环境部交办问题线索属实。你单位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7日,提供单位:濮阳市新元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7日,提供单位:濮阳市新元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身份信息和受委托事项及受委托人与你单位关系;
3、你单位年产4000吨糯米胶项目环评批复(摘录)1份、年产4000吨糯米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摘录)1份、排污许可证(摘录)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7日,提供单位:濮阳市新元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文件办理情况及载明生产产品及生产工艺等信息;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现场检查照片21张、亮证执法照片1张,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11月17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11月27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南乐分局,以上证据证明执法人员向你单位表明身份、你单位实际生产产品、生产工艺与环评批复文件不符,发生重大变动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生产。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