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3环责改字〔2025〕8号濮阳市雨音伞业有限公司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23环责改字〔2025〕8号
濮阳市雨音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MA9MMA5457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产业集聚区鸿宇路9号
法定代表人:崔首港
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1月14日,根据生态环境部交办问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2025年8月22日,根据生态环境部推送线索,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有3台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现场委托南省腾源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正在使用的3台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烟度排放检测,号牌为3-GJ038141的非道路移动机械3次检测结果为:1.84m⁻¹、2.31m⁻¹、1.93m⁻¹;号牌为3-GJ031518非移动道路机械3次检测结果为:1.23m⁻¹、1.41m⁻¹、1.09m⁻¹;号牌为3-GJ038139非道路移动机械3次检测结果分别为:1.52m⁻¹、1.74m⁻¹、1.7m⁻¹。上述3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均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制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要求的限值0.8m⁻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环保号牌为3-GJ038139、3-GJ038141、3-GJ031518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排气烟度排放检测不合格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J25082306301、J25082306302、J25082306303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对环保号牌为3-GJ038139、3-GJ038141、3-GJ031518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进行维修,确保尾气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