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查(扣)字〔2022〕1号缘创整木家居(清丰)有限公司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901环查(扣)字〔2022〕1号
缘创整木家居(清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3X8U7Q5E001C
地址:清丰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军
我局于2022年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濮阳市自2022年1月3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2022年1月12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你公司时,发现你公司打磨车间、喷漆房正在生产。你公司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不按规定限产或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生产的录像、照片;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不按规定停产的打磨车间、喷漆房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2022年1月 12日起至 2022年1月26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公司厂区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排污者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