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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01环查(扣)字〔2023〕1号濮阳市宝盛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3-07-11 浏览次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0901环查(扣)字〔2023〕1号

 

濮阳市宝盛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45W7WC4R

地址:濮阳市中原路与东濮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西23

法定代表人:王生波

我局于20237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建有一喷漆车间,有喷漆迹象和喷漆台账,无治污设施和环保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照片、喷漆台账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的喷漆房一间、过滤设备一套、打气原一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自2023710日起至202388日。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濮阳市宝盛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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