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查(扣)字〔2024〕5号范县金源商砼有限公司
查封(扣押)决定书
濮环查(扣)字〔2024〕5号
被申请单位名称:范县金源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33007001X0
地址:濮阳市范县濮城镇西街
经生态环境部帮扶组202403轮次交办,我局于2024年3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3月9日10时,你单位年产20万立方米砼结构构件项目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措施为搅拌等工序停产。发现你单位在濮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期间(自2024年3月8日12时至11日12时),你单位在生产,搅拌工序在作业,有运输车辆在装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查封(扣押)现场笔录、你单位监控视频回放截图、生态环境部帮扶组现场照片、你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公示牌等。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第29号)第十三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实施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年产20万立方米砼结构构件项目车间内的一条皮带输送机设备、一组电源控制柜设备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4年3月10日起至2024年4月8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年产20万立方米砼结构构件项目车间内原址,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