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查(扣)字〔2024〕6号河南濮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901环查(扣)字〔2024〕6号
河南濮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0JEK03J
地址:濮阳工业园区209省道与火车道交汇处南5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马百帅
我局于2024年11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砂石料混凝土生产车间南侧沥青存储罐有预热,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你单位磅房电脑和搅拌站称重系统发现,你单位于2024年10月24日10时8分发货7.57方,10月24日6点41分出货8.51方,10月25日22时41分出货7.9方,10点25日15时23分出货8.06方,10月24日8时9分出货8.2方。执法人员随即对你单位负责人高军利询问,其本人承认2024年10月24日至2024年10月25日期间你单位有生产行为。2024年10月22日下午18时,濮阳市启动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管控。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管控期间未按要求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证明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日,提供单位:河南濮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证明该单位违法主体资格、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授权委托人等。
2、查封扣押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停产的进出大门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院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