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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01环查(扣)字〔2025〕2号濮阳昊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5-03-09 浏览次数:

查封(扣押)决定书

0901环查()字〔20252

 

濮阳昊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CKJ0GQ5X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胜利西路28号(泓天威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峰

20253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不按规定限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你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为“”新建企业,按照A级标准建设,发酵罐共4个,橙色预警限产百分之20以上,停产1个;启动预警时,应以预警前1日日产量为基数进行核算,确保满足技术指南限产比例百分之20要求。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货车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202538日执法人员申伟刚、王迎军对你单位发酵车间4个发酵罐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4个发酵罐自3512时濮阳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至今均在生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环评审批手续,排污许可证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经营合法性;

2、濮阳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响应的通知证明20253512时至今为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3、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期间生产情况;

4、调取4台发酵罐生产记录及中控室DCS系统证明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期间4台发酵罐均在生产。

5、调取你单位用电量证明启动重污染天气管控前后用能情况无较大变化。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限产的编号304发酵罐动力配电柜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202538日起至202546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查封设备暂存你厂区发酵车间。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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