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查(扣)字〔2025〕4号濮阳市云腾建材有限公司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901环查(扣)字〔2025〕4号
濮阳市云腾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3X515E96
地址:濮阳市开发区后漳消村西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颖
我局于2025年3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3月5日12时,濮阳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你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为:6000万块标砖生产线1条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2025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6000万块标砖生产线正在生产。你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不按规定限产或者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企业营业执照、环评审批手续、自主验收材料及排污许可登记表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经营合法性;
2.濮阳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的通知证明2025年3月5日12时至今为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期间;
3.你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证明在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管控期间你单位你单位6000万块标砖生产线应停产;
4.你单位2025年3月10日6000万块标砖生产线生产记录,证明你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生产情况;
5.现场勘察笔录及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时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停产的蒸压釜1条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2025年3月10日起至2025年4月8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厂区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1日